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民主生活会强调
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
以求真务实作风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2月25日至26日召开民主生活会,以强化创新理论武装,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以求真务实作风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主题,联系中央政治局工作,联系带头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联系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联系带头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际,进行自我检查、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前,有关方面作了准备。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同有关负责同志谈心谈话,围绕主题进行查摆,撰写了发言材料。会议首先审议了《关于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报告》。随后,中央政治局的同志逐个发言,按照要求进行对照检查。中央政治局同志的发言认识深刻,查摆严格,意见坦诚,达到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凝聚力量的目的。
中央政治局同志的发言,把握和体现了3个重点。一是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强化政治责任,提高政治能力。二是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应对新形势新挑战,狠抓工作落实,敢于攻坚克难。三是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会议强调,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中央政治局按照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部署,继续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有效应对外部环境深刻变化,迎难而上、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各方面工作迈出新步伐,党和国家事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了良好开局。
会议认为,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前提,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必须成为全党的表率,继续在真正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要系统学,全面掌握这一科学理论的基本观点、理论体系。要跟进学,及时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要联系实际学,紧密结合新时代新实践新要求,紧密结合思想实际、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重点学习,切实把这一科学理论落实到各自实际工作中去。要努力掌握贯穿于这一科学理论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用以指导解决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际问题。
会议强调,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保证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根本政治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在审视和把握日益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发展大势中,在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进新时代的伟大实践中,战略判断高瞻远瞩,政治领导娴熟高超,人民立场鲜明坚定,历史担当强烈坚定,充分证明不愧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政治责任,保持政治定力,把准政治方向,提高政治能力,增强斗争精神,坚决同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作斗争,努力成为党的政治建设的引领者、实践者、推动者。
会议指出,实现党的十九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全党同志要始终保持锐意进取、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敢闯敢干、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勇于担当作为,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挑战,狠抓工作落实,善于攻坚克难,全力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以只争朝夕、夙夜在公的精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
会议强调,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巩固拓展整治“四风”成果,保持优良党风政风,必须从党中央抓起、从高级干部做起。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抓好家风家教,坚决防止和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带头不搞任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全党立好标杆、作好示范。
习近平在讲话中对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的对照检查发言进行了总结,并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规定》、《实施细则》提出了要求,表示这次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开得很好,大家发言准备充分、联系实际、思考深刻,讲认识、谈体会,摆问题、找不足,出主意、提建议,开诚布公、坦诚相见,既交流了思想、增进了团结,又指出了问题、明确了改进方向,达到了预期目的。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直面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解决了新形势下作风建设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了党风、政风、社风好转。党的十九大之后,我们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修订了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继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同时要从严抓好分管地方和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工作。要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关键节点,下大气力解决“四风”问题,不能虎头蛇尾,不能搞成“半拉子工程”,更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习近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要把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起来,真正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变成我们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工作优势。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表明,凡是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得好,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反之,党的事业就遭受挫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鲜明强调“四个意识”、“两个维护”,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取得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正因为全党上下团结一心、步调一致,我们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消除了党和国家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各项决策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都注重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都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反复讨论而形成的。要把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治理好,就要掌握方方面面的情况,这就要靠发扬党内民主而来,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广泛听取民声、汇聚民意而来。领导干部要把民主素养作为一种领导能力来培养,作为一门领导艺术来掌握。要有平等待人、与人为善的真诚态度,有虚怀若谷、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力争把各方面的真实意见掌握全、掌握准,进行反复研究、反复比较、择善而从。要善于正确集中,把不同意见统一起来,把各种分散意见中的真知灼见提炼概括出来,把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作出科学决策。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全党的共同政治责任,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央政治局的同志的责任,大家要发挥表率作用。
习近平强调,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场伟大社会革命,要求我们必须时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必须让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经风雨、见世面、长才干、壮筋骨,保持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要培养斗争精神,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敢于斗争的风骨、气节、操守、胆魄。要增强斗争本领,科学预见形势发展的未来走势、蕴藏其中的机遇和挑战、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透过现象看本质,抓好战略谋划,牢牢掌握斗争主动权。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把干部放到重大斗争一线去真枪真刀磨砺,强弱项、补短板,学真本领,练真功夫。
(来源:《人民日报》 2018年12月27日01 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七条 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
(四)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
(五)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
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八条 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二)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五)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六)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统计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国家统计局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统计督察组根据其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等。
(二)实地督察。统计督察组赴有关地区、部门督察前应当先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统计督察组到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
(三)报告情况。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国家统计局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听取统计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其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应当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年度统计督察情况。
第十五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
(三)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2018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