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组成和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包括三个基本层次: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政治是对社会的公共资源、公共权力进行配置的活动,是协调社会成员之间全局利益关系的行为,包括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行为三个基本层面,其中政治制度是政治的核心。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是政治中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内容和核心,它决定和制约着其他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既具有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特征,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借鉴巴黎公社、苏维埃政权建设以及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红色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经过长期探索建立的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学说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探索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结合中国多民族的特殊国情,提出的建立单一制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是发展我国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享有更多更加切实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是人民民主及人民主体地位在城乡基层的具体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它以宪法为统率,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和核心要义,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础上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特点与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政治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它植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借鉴吸收人类政治文明建设发展成果,总结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经验,顺应时代潮流,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科学性、人民性、公平性、效率性、开放性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高度的科学性
习近平同志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几点学习体会和认识》一文中,习近平同志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作了全面而深刻的概括,他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告诉我们,科学社会主义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石,必须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必须以无产阶级政党为领导核心,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根本任务,必须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必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必须坚持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和体制机制,等等。”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科学性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
在经济领域,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把提高效率与实现公平有机统一起来,保证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和活力,有利于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成员共同富裕。
在政治领域,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保证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在文化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多样化社会思潮,凝聚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的价值共识,形成和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在社会领域,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生态文明领域,围绕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等等。
所有这些制度,都是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从本质上体现着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美好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宗旨,具有人民性和道义的正当性
是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还是为个人或者少数集团谋利益,是判断阶级和政党先进性以及社会制度性质和优劣的根本标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列宁对苏维埃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区别进行了论述,指出,“苏维埃革命无论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空前地推动了民主的发展,而且它所推动的正是受资本主义压迫的广大劳动群众享有的民主,因而也就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也就是不同于资产阶级民主(剥削者的、资本家的、富人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劳动人民的民主)”。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
毛泽东同志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把“为人民服务”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并且指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始终强调,要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检验我们党和政府一切工作得失成败的最高标准。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要求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标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谋人民所求、解人民所虑,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胡锦涛同志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习近平同志强调“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这些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制定政策、设计制度过程中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高度自觉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价值取向,以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例如,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近300万各级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民意基础,能够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反映人民群众的价值诉求,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实现;比如,我国现行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既能够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又有利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又如,我国实行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民主形式,能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民主看得见、摸得着,是人民群众自己身边的民主,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民主精神和民主管理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主体意愿,又有利于形成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具有公平性和效率性
公平和效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否成功以及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否优越的根本标准。民主集中制既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与集中、分工与协同、自由与纪律、监督与支持、制约与效率、局部与整体之间保持张力和均衡。
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保护少数,保证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反对将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集体之上,同专制主义、个人独裁根本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反对把民主与法治、自由与纪律相割裂,同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划清界限。例如,我国各级国家机关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这样能够从整体上协调一致、高效运转,统筹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效率办成事。而制度一旦制定,就能长期坚持、有效贯彻落实和执行,防止出现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从根本上避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分立、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具体国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经验总结,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具体条件和特点,充分吸收人类制度文明的优秀成果,具有实践性和开放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制度化的成果。
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不同于西方两党制和多党制相互争斗、相互倾轧的权力争夺型政党关系,而是一种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崭新的合作型政党关系。比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等多种渠道,就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是对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的丰富、完善和超越,有利于凝集各方面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平衡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形成价值共识和社会合力,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促进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团结。又如,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它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具体实际相结合,既不同于苏联的民族自决制度,又不同于美国的联邦制度,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伟大创造。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并不是封闭僵化的体系,它在及时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实践经验的同时,充分吸收古今中外人类制度文明的优秀成果,充分反映出时代新特点和历史新趋势,具有不断自我更新和自我完善的能力,是与时俱进的开放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独特优势。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本文作者为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国际治理》周刊)